若严格按照传统定义,将其直接归类为“邪教”,多少有些专业上的草率。
它并不存在一个具备神X的、不可质疑的核心领袖,也没有建立明确且唯一的教义源头。
更重要的是,它并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宣扬凌驾于联邦法律、家庭1UN1I或基本社会责任之上的极端价值观。
从表面数据来看,它更像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松散互助社群。
一群在联合城邦高度竞争环境下承受高压、长期处于社会心理学所谓的“失序感”中的JiNg英,试图通过另一种自洽的话语T系,为自身的生存困境寻找解释与安放。
逃避现实,或许是公众对其最常被提及的指控,但在法律层面,这并不构成犯罪。
但若仅止于此,它本不该进入金斯威尔犯罪学研究科的深度教学案例。
问题的核心在于,在联合城邦的法律语境中,这类组织被视为一种认知层面的反动势力。
联邦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。
个人有权选择信奉什么、拒绝什么,甚至有权彻底背离既有的主流价值T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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