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洁为香港的招牌,亦为举世的核心价值之一,希望政客们珍而重之。
2012年3月5日–记名与不记名的利弊
香港现时的特首选举制度较为特别,一来特首是以特选的1200人选委投票选出,而不是作普选;其次是候选人在提名阶段作公开记名形式的,而又并非每位选委都有提名票,而之後的正式遴选则作不记名形式。其实,记名与不记名形式均各有利弊,现分析如下:
A记名的利弊
一现时之特首选举是由选委选出,而选委就代表了全港市民的声音;由於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香港的前途,故他们的取态往往受到广泛关注。记名提名的好处就是可将选委的取态公开,以让公众了解政府与个别人士之关系,增加监察政府之功能。而选委们在民意压力下,亦可迫使他们作较接近民意的提名选择;
二记名提名令选委承受着政治压力,他们在权衡利益下,或会提名一位并非自己心中所选的候选人,形成不公之象,甚或令有能力之有志者未能参加选举;
B不记名的利弊
三不记名选举可让选委们释去无形压力,可依自己的分析去选择一个对港有利的候选人作投票,令选举制更为有效;
四由於部份选委为问责官员,而现时香港并非由政党执政,故公务员之政治中立立场便显得重要,而不记名投票便可令将来问责高官跟特首共事时,不用留下政治倾向的尴尬情况;
五但另一方面,在不记名投票下,选委无须为投票负责,因此,民意便未能直接影响选委的投票取态,而导致有机会选出一位民望较低的候选人作特首。
2012年3月12日–白票的意义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