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余江日报》
公历一九一七年,民国六年,八月二十七,农历二十。
当日下午五时许,榷运局缉私二队盐警与第九混成旅步兵少校常贤,于水东大桥西桥头路段偶遇杆匪头目辛连科。
双方随之战起。缉私二队动用乾宁重机枪以及突火枪,联合常贤所领余江公共码头安保公司职员,…………
五时半,全歼杆匪,缉私二队队长常英所领盐警,牺牲三人。第九混成旅步兵少校常贤所领余江公共码头安保公司职员死伤过半,常贤以身殉国……
谨此沉重悼念第九混成旅步兵少校常贤,缉私二队盐警,及为社会和平,博治大同而牺牲性命的余江公共码头安保公司一众职员…………
特此公告,路人之所见“火龙”,实为缉私二队使用之突火枪,而非社会谣传怪力乱神之法术一流,…………
望社会民众万不可听信市井之流言,再蹈神功拳之覆辙……
…………
这是用来期瞒余江民众的。
缉私二队遮掩玄秘事务,镇守使公署隐瞒常副官独走之乱上行为,道尹公署和余江巡警厅掩饰自己治安不力之失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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